91.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法定报告主体。
92. 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不得自种自采自用下列中草药:医疗用毒性中草药、麻醉药品原植物、濒稀野生植物药材。
93.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管理。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系指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94. 一级保护药材名称:虎骨、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95. 二级保护药材名称:鹿茸(马鹿)、麝香、熊胆、穿山甲、蟾酥、哈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
96. 三级保护药材名称:川贝母、伊贝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 龙胆、防风、远志、胡黄连、肉苁蓉、秦艽、细辛、紫草、五味子、蔓荆子、诃子、山茱萸、石斛、阿魏、连翘、羌活。
97. 中药饮片的炮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98.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
9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①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②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10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①符合上述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②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③从天然药物汇总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101. 麻醉药品目录: 可卡因、可待因、双氢可待因、蒂巴因、美沙酮、氢可酮、羟考酮、氢吗啡酮、吗啡、乙基吗啡、二氢埃托菲、芬太尼、 瑞芬太尼、舒芬太尼、右丙氧芬、地芬诺酯、哌替啶、福尔可定、阿片(包括复方樟脑酊,阿桔片)、布桂嗪、罂粟浓缩物(包括罂粟果提取物,罂粟果提取物粉)、罂粟壳。
102. 第一类精神药品: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丁丙诺啡、γ-羟丁酸、氯胺酮、马吲哚、三唑仑。
103. 第二类精神药品:XX巴比妥、XX唑仑、XX西泮、XX佐辛、安钠咖、咖啡因、麦角胺咖啡因片、甲丙胺酯、布托啡诺、格鲁米特、扎莱普隆、丁丙诺啡透皮贴剂、佐匹克隆、匹莫林、氯氮䓬、唑吡坦、曲马多、氨酚氢可酮片、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
104. 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区域性批发企业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05.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储存的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 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