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兵役
夏、商、周时代实行“民兵制”,拥有田产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平时耕牧为民,战时出征为兵。
秦汉时期实行“征兵制”,规定不分贵贱,男子二十岁就要在官府登记,从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要服两次兵役,每次一年。一次在地方上,称“正卒”;一次在边疆或京城,称“卫兵”、“戍卒” 。
三国时期出现了“世兵制”,将部分人的户籍设由军府管理,称之为 “军户”,子弟世代从军。
南北朝时期到唐朝前期实行“府兵制”,全国各地设有若干兵府,府内百姓平时租种政府的土地,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有作战任务时自备干粮、兵器前往所在的兵府报到。
唐朝中期到宋朝时期实行“募兵制”,由国家招募男丁当兵,供给衣食,免征赋税,成为终身当兵的职业军人。
明朝实行“卫所制”,全国设若干卫所,卫所内的百姓为“军户”,平时屯田,战时为兵。
清朝实行“旗兵制”,将不同部落编为八个旗,旗民平时为民,战时为兵。
二、征兵制度
1.征兵条件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2.征兵部门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3.征兵程序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三、服役制度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1.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2.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军官的来源:
1.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人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2.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由文职干部改任;
4.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1.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正军职:少将、中将;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副团职:中校、少校;正营职:少校、中校;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副连职:中尉、上尉;排职:少尉、中尉。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 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四、退役制度
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五、动员制度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国家对因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
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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