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465名,具体笔试加分如下
笔试加分:
(1)“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报考我市公务员时,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受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市(州)机关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2)在“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2013〕255号)表彰的,报考我市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同时符合抗震救灾表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应于2月28日前(工作日)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立功受奖证书、表彰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和本人联系电话送交市委组织部公务员二科(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都长街82号中共宜宾市委组织部二号楼208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